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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下午,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志庚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志庚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圖/劉志庚受賄案一審 開庭

  經(jīng)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志庚利用擔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中共深圳市龍崗區(qū)委書記、東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股權收購、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 817.015069萬元。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劉志庚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廣東原副省長劉志庚受賄9817萬 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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