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停復牌新規(guī)出臺,劍指“停牌釘子戶”
2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發(fā)布了《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yè)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引》),減少重組停牌情形,縮短重組停牌期限,要求停牌期限屆滿披露預案,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其中明確了僅發(fā)行股份重組可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這些時間上的縮短變化最引關注。
具體來看,有十大關鍵點:
1、為兼顧重大資產(chǎn)重組的鎖價需求和投資者的交易權利,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申請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公司披露預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審核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也不再停牌。
2、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重組預案并申請復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組預案的,應當終止籌劃重組并申請復牌。
3、上市公司籌劃重組申請停牌的,應當在停牌時即披露交易標的、交易方式及對手方。擬申請停牌的,應當在首次披露有關事項時立即申請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況下籌劃涉及發(fā)行股份的重組的,在披露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前不得披露與本次重組有關的信息。
4、對于確有必要停牌的事項,留有一定空間。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請繼續(xù)停牌,但連續(xù)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涉及國家重大戰(zhàn)略項目、國家軍工秘密等事項,對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5、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重大事項,確需停牌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6、上市公司破產(chǎn)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2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個交易日。
7、上市公司風險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jiān)會或者上交所認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
8、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項如籌劃非公開發(fā)行、簽訂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請停牌。
9、上市公司董事長簽署停復牌相關申請材料,承擔主要決策責任;董事會審議相關事項,應當充分討論、審慎決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交易對方,作為籌劃事項的主要參與方,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客觀公正的發(fā)表各項意見。
10、發(fā)現(xiàn)停牌相關主體有濫用停牌、拖延復牌、違反勤勉義務、信息披露違規(guī)的,將從嚴監(jiān)管,嚴肅追責,對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采取現(xiàn)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對股票累積停牌時間較長或頻繁停牌的公司,交易所可在官網(wǎng)公開揭示相關情況,強化市場約束。
制度約束隨意停牌、長期停牌
在證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半個月后,滬深交易所發(fā)布了《指引》,就停復牌制度進行具化的細則安排,目的在于收緊停牌標準,加大執(zhí)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機會,壓縮股票停牌期限,增強市場流動性。實際上,針對A股停復牌常年累積下來的隨意停牌、長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證監(jiān)會、交易所多次發(fā)布規(guī)則進行規(guī)范,上市公司停牌頻次逐年降低、停牌時長整體壓縮,停復牌問題已階段性化解,但客觀來講,還有一些難點問題尚待解決,特別是近年來與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以下簡稱重組)相關的停復牌事項次數(shù)較多、時間較長,涉及的問題也比較復雜,需要總結實踐情況,在制度上做出針對性的考慮和安排。
上交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市場各方在停復牌的制度原理和功能上也已經(jīng)形成比較一致的共識??傮w上看,停復牌的主要目標是保障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但也需要兼顧效率,維護投資者正當?shù)慕灰讬嗬?,不應承擔過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內(nèi)幕交易、交易鎖價等功能。今年下半年以來,股票交易市場出現(xiàn)一定調(diào)整,上交所在證監(jiān)會統(tǒng)籌部署下,依法依規(guī),及時做出相應監(jiān)管安排。
以滬市交易所為例,最近一段時間,停牌公司已減少到日均10家左右,占全部滬市公司家數(shù)約0.7%。 這次修訂《指引》具體體現(xiàn)為三項基本原則。
一是審慎停牌原則。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停復牌業(yè)務,符合規(guī)定事由方可申請停牌,還應當合理確定停牌時點和時長,盡可能壓縮停牌時間,不得隨意停牌、無故停牌或者拖延復牌時間。
二是分階段信息披露原則。上市公司應當動態(tài)披露重大事項的進展,盡量以信息披露代替、減少停牌情形及縮短停牌時間,原則上應當通過分階段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不得僅以相關事項結果尚不確定為由隨意停牌。
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關各方保密義務原則。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高,交易各方,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應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因消息泄漏而過早停牌,導致停牌時間超過指引規(guī)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復牌。
四是增強監(jiān)管威懾。明確交易所可以對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采取現(xiàn)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對股票累積停牌時間較長或頻繁停牌的公司,交易所可在官網(wǎng)公開揭示相關情況,強化市場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