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5月22日晚間公告,因與云南省投融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司于近日接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dá)的《應(yīng)訴通知書》。
公告顯示,原告云南省投融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所載的事實與理由為,根據(jù)2011年11月18日原告與被告ST景谷簽訂的《克隆木原木購銷尾款還款協(xié)議》,被告應(yīng)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克隆木貨款 5,707,738.00 元,如逾期支付須對所欠貨款按照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資金占用費(fèi),并按未還款總額的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至2016年5月11日被告僅向原告累計支付資金占用費(fèi)1,150,000.00 元。至目前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本金 5,707,738.00 元、已欠資金占用費(fèi) 11,341,588.00 元、已欠違約金 825,466.00 元,合計 17,901,792.00 元。
云南省投融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訴訟請求,判令被告ST景谷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違約金及至債務(wù)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的資金占用費(fèi),合計為17,901,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