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沈陽市工傷保險將實行浮動費率,根據(jù)用人單位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的工傷保險繳納和支取率,來確定下兩個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最多可下浮為本行業(yè)費率的50%,最高將上浮為本行業(yè)費率的150%。費率浮動后最低費率為0.2%,最高費率為4.0%,相差近20倍。
日前,沈陽市人社局印發(fā)了“沈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建立沈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促進工傷預防。費率浮動是指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jù)用人單位在上兩個自然年度內的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支繳率:兩個自然年度內支出占收入比),對用人單位在兩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重新確定。費率浮動后最低費率為0.2%,最高費率為4.0%,用人單位按相應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實行費率浮動。
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兩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費。實行費率浮動的參保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以行業(yè)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其中,下浮檔次比例為:1.下浮一檔為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80%;2.下浮二檔為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50%。上浮檔次比例為:1.上浮一檔為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20%;2.上浮二檔為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50%。參保單位前兩年度有欠繳工傷保險費、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質疑情況的,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浮。
在計算支繳率時,有五種情況不列入其中,包括: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2.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qū)工作而感染疫病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5.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標題:沈陽工傷保險實施浮動費率 費率浮動后最低為0.2%、最高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