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李先生承租了秦先生的房屋,租約到期后,為方便孩子上學,李先生選擇續(xù)租。后因孩子沒有如愿入學,李先生便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將秦先生起訴到法院,秦先生反訴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等費用。一審判決李先生支付秦先生違約金等2萬元,秦先生返還李先生剩余押金3萬余元。二人均不服上訴到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經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7月,秦先生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李先生承租秦先生位于海淀區(qū)的一處房屋,租期一年,后秦先生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使用。2016年5月26日,雙方簽訂第二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李先生仍然承租該房屋居住,租期6年,李先生向秦先生交納了押金。
之后,因為招生名額已滿,李先生的孩子沒能被公立學校錄取,后經區(qū)教委調劑獲得私立學校入學資格。李先生提出提前退租。對此,秦先生則表示一切應按照新合同執(zhí)行,舊合同已廢止了。
后李先生將秦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押金并賠償利息損失。秦先生則反訴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租金、水電氣費并賠償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新合同簽訂時舊合同實際已解除,李先生提前退租是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秦先生收回房屋的時候,雙方租賃合同已于當日解除。李先生應按新合同約定補交截至當日的租金并支付所欠水費、氣費。雙方沒有將入學登記相關事宜進行書面約定,但秦先生確實協(xié)助李先生以房屋為孩子辦理入學登記?,F(xiàn)在沒有證據(jù)表明房屋對應的入學名額被李先生使用。法院因此判決李先生支付秦先生租金、水費、氣費及違約金共計2萬余元,秦先生返還李先生剩余押金3萬余元。
兩人均不服判決,上訴到北京一中院。李先生認為第二份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是格式條款,應為無效,請求法院改判自己無須支付違約金2萬元。秦先生則請求法院改判李先生應付租金800元、違約金5萬元,不應退還押金,李先生應再支付違約金4400元。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應當對提前退租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中認定的2萬元違約金已經兼顧了補償性和懲罰性。此外,雙方既已同意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就應當按照實際退房時間結算租金。秦先生主張李先生應依據(jù)合同約定按月支付租金,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一中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原標題:租房入學沒能如愿 退房后被判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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