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凌晨近3時,思明交警大隊嘉蓮中隊接110指令:嘉禾路明發(fā)商業(yè)廣場附近,一部越野車車主涉嫌酒駕。
接警后,思明交警大隊嘉蓮中隊和交管科民警到場處置。民警發(fā)現是一部粵B牌照的黑色寶馬越野車后部碰撞在人行道的隔離石墩。
嘉蓮中隊民警詢問現場駕駛員是誰,均無人承認。后經群眾指認,系涉嫌酒駕的陳某。民警要求陳某配合酒精含量測試,陳某拒絕配合,其同行人員林某歡在旁阻擾。民警要將其強制帶至仙岳醫(yī)院進行血液檢測時,林某歡繼續(xù)阻擾,搶走執(zhí)法記錄儀及警束帶,并用警束帶抽打輔警臉部,拉扯民警警服,并企圖咬民警的手臂。在嘉蓮派出所和特警的增援下,林某歡被帶到嘉蓮派出所接受調查,陳某及另外兩名同行人員帶至仙岳醫(yī)院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經抽血檢測,駕駛人陳某酒精含量達224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
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歡(女,35歲,福建寧德人)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陳某(男,41歲,福建龍巖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配合警察執(zhí)法是公民的義務,執(zhí)法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惡意阻擾、辱罵、襲擊警察的行為,都要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法律鏈接
(一)妨礙公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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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駛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一次記12分,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刑事犯罪,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交管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醉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而肇事逃逸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