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調查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貿易做法”發(fā)起調查,并可在調查結束后建議美國總統(tǒng)實施單邊制裁,包括撤銷貿易優(yōu)惠、征收報復性關稅等。發(fā)起“301調查”是一種貿易救濟的手段,也是一項單邊貿易報復措施。該條款源自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
美國政府現在對中國實施的是“特別301條款”調查。美國“特別301條款”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始見于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182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條對其內容做了增補?!疤貏e301條款”專門針對那些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和地區(q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每年發(fā)布“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國有貿易關系的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并視其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列入“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一般觀察國家”,以及“306條款監(jiān)督國家”。對于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列入“重點國家”的公告后30天內對其展開6-9個月的調查并進行談判,迫使該國采取相應措施檢討和修正其政策,否則美國將采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6條款監(jiān)督國家”,美國可不經過調查自行發(fā)動貿易報復;而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家”“一般觀察國家”則不會立即面臨報復措施或要求磋商。
由此可見,“301條款”本身就是為了貿易保護而生的。
這并不是美國第一次對中國揮動“301調查”大棒,早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就曾頻繁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貿易伙伴發(fā)起“301調查”。
美國歷史上曾對中國進行過五次“301調查”,其中三次聚焦知識產權領域。從1990年起,美國將中國列入“優(yōu)先觀察國名單”,并分別在1991年4月、1994年6月以及1996年4月三次使用“特別301條款”對中國知識產權實施“特別301調查”,最終通過談判分別達成了三個知識產權協議。
除了知識產權調查外,1991年10月美國還對中國發(fā)起了市場準入的“301調查”,為期12個月,主要針對中國對美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設置不公平壁壘問題,在1992年談判達成協議。2010年10月,美國針對中國清潔能源政策措施啟動“301調查”,最終通過談判達成一致,美國未采取措施。
美國“301調查”并非只針對中國。比如,美國曾運用“301條款”在上個世紀60年代打擊了崛起中的歐共體,鞏固了其經濟霸主地位。再比如,1989年美國針對日本的衛(wèi)星、超級計算機和木材制品啟動了“超級301條款”,將其列入重點觀察名單;1994年,美國再次啟用“超級301條款”,對日本產品進入美國征收懲罰性關稅,并將貿易制裁措施延長至1997年。美國兩次利用“301條款”擊垮日本,導致日本經濟的“滯脹”。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最新發(fā)布的《2017年特別301報告》,把中國、印度等11個國家列入“優(yōu)先觀察國名單”,中國在11個優(yōu)先觀察國家中被放在了最前面。(原標題:張娜:“301調查” 為貿易保護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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