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市場,無論是西方所謂的自由市場,還是我們社會主義特色市場經濟,其市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監(jiān)管者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這就好比只要是比賽,就必須得有裁判一樣。
監(jiān)管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藝術。從技術層面講,監(jiān)管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效防范和懲罰各種主觀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但從藝術層面講,監(jiān)管要用一種超越市場自驅的邏輯,塑造一個多姿多彩的、人心向善的市場形態(tài)。
ICO市場的火熱,已經開始刺激更多的參與者不務正業(yè),從具體的做事,變成了對演講和說謊的販賣,營造出一夜暴富的創(chuàng)富氛圍,投資者失去理智,參與者肆無忌憚,如果這種狀況下監(jiān)管層還無動于衷,那后果真是難以想象的。但過于“粗暴”的監(jiān)管,也會給投資者帶來非常直接的損失。
關于此次監(jiān)管,對市場帶來的沖擊還要繼續(xù)觀察。數字貨幣市場的力量已經是全球性的,有很多走向并不取決于國內的監(jiān)管,不確定性依然很大。因此可能跟2013年末對比特幣交易平臺那次監(jiān)管,區(qū)別開來看,這個后續(xù)我會在公眾號“肖磊看市”里會持續(xù)關注。
閑話不說,我們直接來解讀一下這次監(jiān)管的具體情況。有很多東西可能你從表面是看不出來的。
第一、給ICO定性
按照央行的定性:代幣發(fā)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guī)發(fā)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fā)售代幣票券、非法發(fā)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解讀:因為之前幣圈有這樣一種說法,認為如果將ICO定性為非法集資,那么就必須要承認比特幣、以太幣等為“幣”,央行怎么可能會承認數字貨幣的“貨幣”地位呢?但央行確實就這么定性了。這就解決了一個定性問題,ICO的“融幣”行為,其本質就是非法公開融資。
其實關于ICO,幣圈犯了一個非常明顯的錯誤,為什么“眾籌”、“互助”等行為,至今依然還在搞,就是因為沒有那么強烈的對現有金融制度的沖擊性。你想想啊,所有人對“ICO”的解釋,都要跟股市的“IPO”相結合??v觀全世界,哪個國家的IPO不是有非常嚴格的審核機制的?就算美國等實施注冊制的國家,也存在非常嚴格的會計制度和事后監(jiān)管。你搞出“ICO”這么個詞,又不受到監(jiān)管,那是不可能的,憑什么?
第二、明確禁止,類似于取締
還記得2013年對比特幣交易市場的監(jiān)管嗎?那次確實是以警示風險為主,要求各類金融機構不要參與任何比特幣交易業(yè)務,另外就是強調了比特幣不是“幣”。但對交易本身沒有做出嚴格的禁止。
這次不同,文件中明確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fā)行融資活動,“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fā)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fā)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fā)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fā)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span>
解讀:這就意味著,ICO一詞,在國內可能就如同“聚眾賭博”等詞一樣,變成了一個非常敏感的詞匯。這對于未來需要做ICO融資的項目來說,就只能轉入地下或僅僅面向少部分熟人或天使投資人等。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區(qū)塊鏈這個技術本身,會自動生成一個“標的”(一串用于證明的代碼),就是所謂的“代幣”,如果禁止“代幣”,有可能很多區(qū)塊鏈項目根本就無法推進,因為這個“代幣”就是區(qū)塊鏈里面的產品。以后叫什么名字好?
第三、對ICO平臺的監(jiān)管基本是一刀切
文件中提到,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yè)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解讀:從監(jiān)管上來說,首先不允許法幣和虛擬數字貨幣,以及法幣與“代幣”之間的兌換,也就是說,平臺既不能讓大家用錢去購買數字貨幣去做ICO,也不允許在平臺上直接用錢去買“代幣”。其次是,平臺不能坐莊(發(fā)行或分銷“代幣”),而且也不能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這幾條對于ICO市場來說是致命的,因為目前大部分ICO項目是通過平臺來完成“融幣”業(yè)務的,而且不像對P2P網貸市場的監(jiān)管,平臺可以做“信息中介”,對ICO平臺明確不能做“信息中介”。這相當于就是取締了ICO平臺。
這個里面要特別注意的是,對現有比特幣交易平臺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值得關注)。因為文件中提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yè)務,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span>
實際上現有的幾個大平臺(不便點名),從事的,就是“信息中介”,以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還有虛擬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yè)務。那么這次監(jiān)管,是否會牽扯到幾大比特幣交易平臺呢,目前還不好說,因為文件當中所說的對平臺的監(jiān)管,主要指的是“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而沒有明確說“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第四、虛擬貨幣市場的金融性擴展再次受阻
文件中提到,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fā)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yè)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fā)現代幣發(fā)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guī)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解讀:實際上這個對ICO的影響并不是很大,因為本身目前還沒有太多金融機構參與其中。但真正的影響是對現有比特幣交易平臺的影響,因為這次央行繼續(xù)強調了,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這就意味著,國內比特幣交易所,要想做資金托管等的可能性,依然渺茫,從長期來看,對整體市場的發(fā)展會帶來很多困擾。
第五、投資者損失要自己承擔
文件明確提出,代幣發(fā)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guī)線索。
解讀:實際上這就明確了一個責任問題,我央行已經定義ICO是非法的,而且風險巨大,并且我還鼓勵你們舉報。這種情況下,你們還要參與,那么損失就要自己承擔。
關于已經做完ICO的,文件中提到“清退”問題,這個我覺得非常麻煩,如果代幣已經上市交易,很多投資者就已經賣掉了,再清退的話相當于投資者要再把代幣買回來返給ICO方,而ICO方要把募集到的比特幣、以太坊等再返還給投資者,這個過程不太現實,因為雙方都有可能把各自獲得的幣給變現了。但一些還沒有上市交易,剛剛做完ICO的項目,完全可以清退,這個沒問題。如果不能清退的,損失肯定是投資者自己承擔。
最后,我想強調一點,那些特別看重ICO對區(qū)塊鏈創(chuàng)業(yè)公司有很大貢獻的看法,八成是不靠譜的,真正好的項目,不需要做ICO也能融到資。因此,不要一味的夸大監(jiān)管對行業(yè)的打擊,也不要小看區(qū)塊鏈市場那些真正有技術和實用背景的項目的生存能力。大浪淘沙,慧眼識珠,考驗投資人、創(chuàng)業(yè)者,以及分析師的時候到了。
還是那句話,當潮水退去的時候,你會知道誰在裸泳。
關于對比特幣等市場行情的影響,未來會專門寫分析,但當下如何應對,這個很關鍵,昨晚我在群里已經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