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司法救助部分
98、我國期貨交易中有哪些常見的侵犯投資者權益的行為?
我國由于期貨市場建立時間較短,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較差,部分期貨公司以單純盈利為目的,有意無意的會對投資者造成一定的損害,目前主要的侵權行為如下:
(1)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下單。市場披露的有關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對期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著很大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下單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2)對沖行為。對沖是指期貨公司收到投資者的指令后,將其指令與其他投資者的指令或與自己的“指令”私下對沖,或者雖然將投資者的指令傳遞到了期貨交易所,卻未將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場參與者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提出要約,而是與其中某一市場參與者私下通謀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對賭和配合交易三種表現形式。期貨公司私下對沖的行為應做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投資者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擅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一方面是因為其行為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貨公司基于其投資者之間的行紀法律關系,負有對投資者保證金的妥善保管義務,私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動用保證金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責任;
(4)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具體包括投資者沒有下單指令時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交易、期貨公司執(zhí)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執(zhí)行沒有交易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瑕疵指令、錯誤地執(zhí)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等幾種情況。這里同樣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問題。期貨公司對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當而且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99、投資者通過何種途徑才能解決糾紛?
在期貨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糾紛是難以避免的。當發(fā)生糾紛時,應當積極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和途徑解決糾紛。對投資者而言,解決糾紛的過程,也就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過程。
糾紛雙方進行直接協商是最簡便、最直接的維權方式。協商必須以雙方平等自愿為前提。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處分自己的權利。協商后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對雙方有約束力,但沒有直接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需要由當事人自愿履行,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的民事法律責任。
由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進行調解是另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進行調解的前提是糾紛雙方必須自愿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隨時退出調解。經調解達成的協議,與雙方直接協商達成的協議效力相同,同樣沒有直接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需要由當事人自愿履行?!镀谪浗灰坠芾項l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期貨業(yè)協會履行下列職責:(四)受理客戶與期貨業(yè)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fā)生的糾紛進行調解?!币虼?,依據該條規(guī)定,若投資者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后,可向中國期貨業(yè)協會申請對其與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程序簡便靈活、成本低廉, 是其最明顯的優(yōu)勢,且能夠維護雙方合作關系,也有利于保護商業(yè)秘密。由于協議的內容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機制下,往往能夠得到自愿履行。
100、投資者如何利用制度來保障自身投資期貨時的合法權益?
投資者要合理的利用制度來保障自身投資期貨時的合法權益,從平常做起:
(1)利用投資者教育資源增強對于市場的認識。對于投資者而言,提高對于期貨市場的認識,加強自身的風險意識,同時了解相關市場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修課。我國期貨監(jiān)管機構、各期貨交易所以及各期貨經紀公司的網站上都設有投資者教育專欄,投資者能夠通過網絡對期貨市場知識、法律法規(guī)以及具體交易產品的特性進行學習和了解。例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其官方網站或相關宣傳材料上就提供了基礎知識培訓、資源下載、術語詞典等方面的內容;
(2)挑選合格的期貨經紀公司。挑選一家誠信、可靠的期貨公司對于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因為良好的期貨公司作為經紀中介可以保證投資者自己的資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風險下運作,確保資金安全;
(3)及時舉報違法違規(guī)行為。相對于證券等其它金融行業(yè),期貨市場較為復雜和特殊,監(jiān)管層面難免會有疏漏,而現在伴隨著經濟發(fā)展,期貨市場的逐步壯大,期貨品種陸續(xù)增多,市場活躍度提高更是加大了監(jiān)管的難度。盡管幾乎所有期貨從業(yè)人員和機構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自律規(guī)范,而自律規(guī)范是沒有強制性的,這就要求期貨投資者在清楚地認識期貨市場規(guī)則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在監(jiān)管難以覆蓋全面的盲點或者疏漏之處,對自身合法權利進行主動性的保護,舉報違法違規(guī)行為;
(4)最好采取集團訴訟方式。新的司法解釋可能具體將采取共同訴訟的方式,也就是說,法院的民事賠償判決將只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法院進行了登記的投資者生效。相比之下,美國的集團訴訟則顯得更高效快捷,保護充分,因為它的原告更具開放性,即只要投資者不明示放棄訴訟權利,訴訟代表人及律師即應把其納入原告的范圍。由于證券市場投資者眾多,信息也未必通暢,如果要求所有原告都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法院進行登記,就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對小額投資者維權形成障礙。當然這需要相關法院單位給予政策法規(guī)面上的配合與支持,放寬這一訟訴限制,允許受到侵害的期貨投資集體采用訴訟方式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