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股權質押?股權質押的概念是什么?財經365小編在這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股權質押概念
股權質押中的質押屬于擔保物權。和我們常見的抵押不同,質押需要轉移和占有質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動產是不能拿來質押的。像貴州百靈最大股東把他的股權拿來質押,目的也就是向銀行或者第三方貸款進行擔保。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么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占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么,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zhí)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zhí)行的問題?!稉7ā穼τ跈嗬|押的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guī)定。對于動產質押的執(zhí)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模梢耘c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xié)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fā)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闹嚨膯?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p>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xiàn)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于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于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于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shù)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后,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tǒng)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并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么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zhí)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外國法律規(guī)定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guī)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guī)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guī)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guī)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
看到這里,大家對股權質押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本文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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