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班族來說,除了工資,住房公積金可能是大家最關(guān)心的福利了。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能夠享受到低利率;同時,公積金也是一種變相存款。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和貸款主體卻存在明顯的“倒掛”現(xiàn)象——“低收入群體繳存占比高,貸款占比低”。(5月23日《每日經(jīng)濟(jì)新聞》)
“低收入群體繳存占比高,貸款占比低”,這一住房公積金存貸“倒掛”現(xiàn)象,其實早已不是什么新聞,而是自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就長期一直存在的一個痼疾。如早在2007年,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審計報告便顯示,“中高收入群體從公積金中受益更大,而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條件卻沒有因此改善”“2005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44.9%發(fā)放給了排在繳存額前20%的高收入人員,排在繳存額后20%的低收入人員僅得到3.7%的貸款”。
繳存人數(shù)更多的低收入群體,并沒有從公積金得到什么實惠,而真正受益更大的卻是人數(shù)更少的中高收入者——這種“倒掛”現(xiàn)實,顯然意味著,對于低收入群體來說,所謂的“公積金福利”事實上已淪為“別人的福利”——所繳存的公積金,在某種程度上不過是在“為他人作嫁衣”。因為盡管繳納了公積金,但較之中高收入群體,低收入群體卻更難享受到公積金貸款的低息實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前者提供低息貸款資金而已。另一方面,除了貸款方面的損失,從收入角度,囿于收入原本就十分有限,低收入群體在繳納“強制儲蓄”性質(zhì)的住房公積金之后,實際上他們還會同時減少一筆可支配收入,以及相應(yīng)的利息損失(因為公積金利息低于銀行存款利息)。
對于低收入群體來說,住房公積金竟淪為“別人的福利”,這樣的現(xiàn)實盡管很逼仄,但其實又并不讓人感到意外,因為這原本就是現(xiàn)行不合理的公積金制度設(shè)計所必然會導(dǎo)致的一個結(jié)果。眾所周知,盡管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名稱上姓“公”,本該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積金,但在具體制度設(shè)計上,實際遵循的又是一種高度功利私益化的邏輯。如按現(xiàn)行制度,一個職工所能獲得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完全取決于其所繳存的公積金數(shù)量,繳得越多,能得到的貸款的就越多;而一個職工究竟可以繳存多少公積金,又是完全與其工資收入直接掛鉤的。這樣一來,低收入群體所繳存的公積金,勢必遠(yuǎn)遠(yuǎn)低于中高收入群體。如據(jù)此前媒體調(diào)查,“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占16.4%,月繳存100元以下占11.0%,100元~300元占28.0%”;而另一方面,對于中高收入來說,由于公積金免征個稅,繳存公積金事實上具有避稅功能,一些高收入行業(yè),如壟斷國企,往往有多繳公積金的沖動,甚至動輒月繳存上萬元。
因此,要想避免淪為“別人的福利”,必須對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進(jìn)行全面改革、加速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改變其私益化邏輯,而全面提升強化公益性。如在繳存和貸款、提取等各個層面,進(jìn)一步深入施行住建部此前曾提出的“保低限高”政策,一方面,要更加嚴(yán)格限制中高收入群體的多存、多貸,甚至借此逃避個稅,變相增加收入、打來收入差距,而另一方面,同時又要對低收入群體采取更給力的“保低”措施,不僅要對他們“放寬提取公積金條件”,而且還要進(jìn)一步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給予低收入群體更多的制度傾斜,讓他們“少繳也能多貸”,以便有效改變現(xiàn)行公積金制度“低收入群體繳存占比高,貸款占比低”的“倒掛”乃至“以貧濟(jì)富”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