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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看我國司法

2017-09-13 22:25?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約需要 分鐘的時間

來源:中國青年報

入獄14年后,曾被認定殺害前女友并伙同家人分尸、拋尸的繆新華最終被判無罪。

“14年的光陰,5個人的一生。”這是新聞跟帖中,網(wǎng)友留下的一句意味深長的感嘆。誠如律師所言,這起案件與其他的申訴案件相比,存在物證不足,定罪依據(jù)不確實、不充分等共同特點,而另一方面,像這樣一家五口同時蒙冤的案件也是極其罕見的。這種罕見,不僅讓人看到冤假錯案的代價之大,也折射出發(fā)生錯案本身的荒謬——能讓一家五口同時蒙受冤屈,當時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作案工具菜刀、砧板均未被警方發(fā)現(xiàn)人的血液成分,繆新華等人供述的現(xiàn)場也未檢出被害人楊某的血跡;所謂拋尸現(xiàn)場、拋尸用的塑料袋均沒提取到繆新華等人的腳印、指紋等痕跡,被害人物品的去向亦沒有查清;繆新華等5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僅憑常識就不難判斷,憑當時的證據(jù)鏈條,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疑案。然而,最終僅通過DNA鑒定發(fā)現(xiàn)的3根死者毛發(fā),該案就被坐實。在當事人經(jīng)過兩次上訴后,福建高院最終對繆新華改判死緩,而對其余4名被告人,維持一審判決。而上述改判,在當時被稱為“留有余地”。

“留有余地”的改判,最讓人唏噓。一方面,要慶幸,若不是這一紙改判,或許繆新華就將復制聶樹斌的命運,無法等到14年后遲到的正義;另一方面,也正因為這一“留有余地”的操作,讓人看到由“疑罪從輕”到“疑案從無”,雖只有一字之差,其結果卻往往是判若云泥。所謂疑案,就是證據(jù)不足的案件,那么遵循程序正義和證據(jù)鏈條的完整性,疑案自然就應該作無罪處理。但囿于“破案指標”等外部行政干擾以及受“不能錯放一人”的復仇司法觀的影響,疑罪從無卻總是呈現(xiàn)出“知易行難”的尷尬。就此而言,繆新華一家五口的無妄之災,再次警醒社會:無論如何,從司法理念,到司法實踐,再到社會心理,都有必要跨越“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這道坎兒,邁向真正的“疑罪從無”。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撰文談及“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時曾指出,于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更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此番言論從觀念層面厘清了社會對于“疑罪從無”所可能存在的偏見。

而在實操層面,“疑罪”之所以難“從無”,更與刑訊逼供、非法證據(jù)排除不足、律師權利未得到足夠尊重等司法漏洞有著直接關聯(lián)。事實上,這次的繆新華案,也曾被指存在刑訊逼供現(xiàn)象。由此也說明,冤假錯案雖各有各的不同,但制造冤案、錯案的原因,往往大同小異。近年來被平反的冤假錯案繁多,首先當然是對當事人的正義送達,但同時更是對司法制度與痼疾的檢修過程。那么,在新的案件審理上,理當充分展示冤案平反過程中吸取的教訓和制度修復的成果,從“增量”角度,防范冤假錯案的再生。

另外不得不提到的一點是,對于像繆新華案這類明顯存在“留有余地”操作的案件,到底如何對案件相關的司法人員進行追責,往往成為一道難題。其實,沈德詠大法官也曾專門談過這個問題:法院雖在防止錯殺上是有功的,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余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jīng)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原標題:“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需要艱難一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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