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法院終于再審改判田晉文無罪,并于8月8日對他做出國家賠償100萬余元的決定。
冤案得以平反,不僅是蒙冤者及其家庭之幸事,更是司法糾錯機制發(fā)揮了作用。但平反或賠償,不意味著正義該畫上句號;反思的落點,還需落在對相關鑄案者的責任追究上。
從此前被曝光的冤案看,有的冤案得以發(fā)現(xiàn),是因為出現(xiàn)了新證據(jù)、新情況,而當時的司法人員因為技術限制等因素,在客觀上沒有能力把握這些證據(jù),同時也按照法定標準進行了裁判,這類冤案可能難以完全避免。
但如果是權力行使者為了一己私利,炮制了冤案,那就是羅織罪名,濫用權力者就應得到法律的嚴懲。從新聞報道看來,田晉文蒙冤,就是因批評報道遭到時任縣委書記的報復。
若報道屬實,那么冤案的直接“制作者”(相關司法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報道有個細節(jié)稱,在案件未經(jīng)法院審理的情況下,汾西縣就召開公處大會,田晉文戴著手銬腳鐐,脖子上掛著貪污犯的牌子,與另外3名同案人員一起被押到汾西縣廣場游街示眾。如此做法,簡直是對司法二字的褻瀆。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司法者也許也有苦衷,也許是迫于“上面”的壓力,無奈之下才這樣做。可司法權是人民賦予的神圣權力,司法者僅應服從于法律與正義。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有著何種苦衷,只要濫用了司法權,都將被依法嚴懲。
考慮到該案中被指為指使者的是落馬縣委書記,很多人會生出疑問:若冤案幕后的權力黑手并沒有親手制造冤案,而是主使,那是否只需承擔黨紀或行政責任呢?
不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違法干擾、過問司法人員辦案,炮制冤案,則構成濫用職權罪。
就田晉文一案,雖然時任縣委書記張德英已因貪污落馬,但若查實他還存在陷害他人入牢獄的情節(jié),顯然還需依法追究。不能因為他已因貪污獲刑了,就對可能存在的其他罪責既往不咎。
如今,田晉文和妻子已經(jīng)被平反并得到賠償,令人欣慰。目前,他還有親友5人也受到刑事追責,現(xiàn)已經(jīng)提出申訴,期望有關部門能予以重視,并依法、公正、公開作出處理。
這起冤案算是“積案”,是以往的遺留問題。而今,我國已經(jīng)逐步建立起預防、打擊違法干擾司法行為的機制,十八大以來,冤錯糾錯大幕已啟。(原標題:因批評報道獲冤獄,對“鑄案者”當追責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