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江蘇柯菲平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布的一則涉訴公告,將南京銀行(601009)6年前的一樁案件再次帶回公眾視線。
作為一名80后,2011年的時候單某已經(jīng)是南京銀行白下高新產業(yè)園區(qū)支行副行長了,這也著實讓同齡人羨慕。但就在這一年,她接下來的人生發(fā)生了反轉,結局令人唏噓。
因利用銀行職務之便騙取客戶共計4400萬元,涉嫌犯合同詐騙罪,2013年10月單某被批準逮捕;2015年5月,南京中院一審判決,單某被判處無期徒刑。
作為上述案件受害方,柯菲平公司將涉事的南京銀行及其白下高新產業(yè)園區(qū)支行一并告上法庭。
近年來,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利的事件屢見不鮮,而在這過程中銀行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成為業(yè)界討論的焦點。
被騙4400萬
7月14日,新三板上市公司柯菲平公司發(fā)布了一則涉訴公告,將南京銀行及其白下高新產業(yè)園區(qū)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3000萬元及相關訴訟費用。目前二審判決還未下達。
公開信息顯示,江蘇柯菲平醫(yī)藥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06年,后于2013年正式完成股份制改造,變更為江蘇柯菲平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13億元,2017年2月3日,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
這起案件先后發(fā)生在2011年和2012年,當時的單某是南京銀行白下高新產業(yè)園區(qū)支行副行長。白下高新產業(yè)園區(qū)毗鄰南京理工大學,是南京市主城區(qū)內唯一的省級開發(fā)區(qū),優(yōu)勢突出。
梳理目前公開的判決書等資料,可以看出這起案件的主角單某“導演”了不止一家公司的戲碼,其中多家公司牽扯進來。
根據(jù)2015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認定,單某先后以幫助購買理財產品、企業(yè)需要“過橋”資金為由,兩次騙取柯菲平公司錢款共計4400萬元,所得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等。
從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的《單某犯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中國經(jīng)營報》記者了解到了一些細節(jié)。
該裁定書顯示,2011年9月,單某向柯菲平公司推薦購買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推出的南京萬科某信托產品,當時的柯菲平公司同意購買。該公司財務人員余某,按照單某的要求在空白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委托劃款憑據(jù)等信托文件及空白的《南京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上簽名,后單某將柯菲平公司交給其的人民幣5000萬元中的3000萬元匯入其公公宋某的銀行賬戶,偽造了3000萬元的信托合同,并用上述款項歸還個人欠款等。
第二年,單某又利用了另一個公司來進行套利行為。2012年4月,單某以幫助亞美(南京)環(huán)??萍加邢薰?以下簡稱“亞美公司”)申請貸款走流量為由,獲得了該公司工商、稅務等資料和在南京銀行開設賬戶的網(wǎng)銀密碼及U盾。
同年8月,單某虛構了亞美公司需要過橋資金的事實,假借其名義與柯菲平公司簽訂25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上述款項匯入單某控制的亞美公司南京銀行賬戶后,單某將其中的2000萬元匯入其朋友史某控制的某公司銀行賬戶,史某按照單某要求將上述2000萬元匯入單某婆婆董某為法定代表人的白山軸承有限公司,另500萬元單某直接匯入白山軸承有限公司。后單某以上述2500萬元歸還了白山軸承公司向江蘇銀行(600919)的貸款。
2013年4月至6月,單某在陸續(xù)歸還人民幣1100萬元后,再未歸還。
這一復雜的過程,最終還是“露餡”了。2014年7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單某犯詐騙罪,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5月,南京中院一審判決,單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單某退賠醫(yī)藥公司損失。單某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法院還未下達二審判決。
銀行是否擔責?
2017年7月14日,柯菲平公司發(fā)布涉訴公告顯示, 3月2日柯菲平公司曾致函南京銀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最終結果并不如意,雙方?jīng)]有達成一致。
于是,柯菲平公司將南京銀行白下高新產業(yè)園區(qū)支行和南京銀行分別列為被告一、被告二,一并告上了法庭。
“雖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尚未下達二審判決,但是根據(jù)一審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該3000萬元的詐騙,被告一存在明顯過錯,且過錯與公司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一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一因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二承擔?!?nbsp;柯菲平公司表示。
對此,記者向南京銀行相關人士求證相關事件進展,南京銀行給記者回函表示:“我行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關于江蘇柯菲平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通知。此前法院已經(jīng)作出判決,判決單某犯詐騙罪,并責令單某退賠被害單位損失?!?/span>
柯菲平公司2016年年報顯示,營業(yè)收入為12.5億元,扣除經(jīng)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9209萬元。在2011年的時候,柯菲平公司被騙取的4400萬元對該公司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損失。
“鑒于上述案件案發(fā)時間為2011年,公司尚處于有限公司階段,有限公司出于對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與自身內控制度的薄弱和風險意識的不足,導致有限公司被不法分子所騙?!?nbsp;柯菲平公司在其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對該案進行了解釋,并表示股份公司成立后,制定與完善了幾項內部控制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懷濤告訴記者,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一般特點是利用職務之便,多以故意犯罪,侵權了銀行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銀行的商業(yè)信譽及財產權利。
那么,對于銀行工作人員涉嫌詐騙客戶資金的事件,如何界定銀行是否需要擔負責任。對此,王懷濤表示:“對于銀行高管或工作人員涉嫌詐騙客戶資金,一般被認定為詐騙罪。從民事責任上分析,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一般要看銀行工作人員或高管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是否屬于職務行為和銀行是否存在過錯等方面。構成表見代理、屬于職務行為和銀行存在過錯時,銀行需要承擔責任?!?/span>
據(jù)了解,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需四個條件同時成立,其中一項是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根據(jù)(2015)蘇刑二終字第00027號單某犯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查明的事實,柯菲平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在購買信托產品之前已經(jīng)通過某國有銀行后宰門支行原行長王某認識了單某。
“根據(jù)裁定書的查明事實,本案的受害人柯菲平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與單某認識已久,基于對單某的信任了解而非其職務行為的外觀而簽訂了信托合同被騙,且南京銀行并沒有權限與柯菲平簽訂信托合同。因此單某的行為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蓖鯌褲J為在單某說為公司購買信托產品時,柯菲平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向單某所屬銀行或者國信公司求證該業(yè)務是否屬實從而避免上當受騙。
另一位不方便透漏姓名的銀行業(yè)律師告訴記者,相對于個人投資者,作為一家公司法人在面對理財產品時應該有更嚴謹?shù)娘L險意識,而法律對兩者不同的投資主體的審慎決策要求也不相同,后者要求會更高一些。
記者致電柯菲平公司了解當初辦理的具體情況,該公司董秘劉艷告訴記者,涉及此案當初與南京銀行辦理手續(xù)的工作人員已經(jīng)離職。
近年來,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利的問題不時見諸報端,引發(fā)了市場對銀行內部管理問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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