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購股是基于投資判斷
一審中,李一男始終堅持其購股是基于投資判斷。
李一男稱,他主要做一級市場的股權投資,不乏投資數百萬、公司上市后估值數億的案例,“2013年通過市場投資,我認為市值小的科技類上市公司被借殼上市的可能性比較大,由此關注創(chuàng)業(yè)板科技公司的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2013年,李一男參股的北京數字天域科技有限公司借殼杭州新世紀 (002280.SZ,2015年3月變更為“聯(lián)絡互動”)在中小板上市。2014年4月,李一男出售數字天域原始股份,“大概占我原始股權的30%”,獲得資金約4300萬元。他于2012年9月購入數字天域原始股權,支付約300萬元。
在出售數字天域股份獲得閑余資金后,李一男用于購買華中數控。
李一男解釋,考慮買入華中數控,一是當時公告中提到機器人題材;二是公司市值有大幅下跌,自己判斷應有較大提升,檢方材料說明,華中數控停牌前六個月累積下跌14.17%。同期創(chuàng)業(yè)板綜指累計上漲8.11%,偏離-22.28%; 三是基于比價效應。
他以新世紀為例稱,新世紀在重組之前營業(yè)額為1億元,基本沒什么盈利,數字天域借殼新世紀后,復牌后連續(xù)拉升了6個漲停板,市值從17億提升到30億,與之相比,華中數控年收入接近5個多億,每年還有幾千萬的政府科研補貼,這時估值才18億元,“我當時明確判斷華中數控的股票價值被嚴重低估了。”
李一男稱,個人資金優(yōu)先進行創(chuàng)業(yè)投資,購買股票時一是要有閑余資金,二是持股集中,不做短線買賣,“因為工作緊張和性格原因,不喜歡也不可能短線操作。”
2014年5月,因“有一個200萬的項目要投”,李一男賣出少量“華中數控”股票,獲得47.27萬元,2014年9月,因投資電動車項目,他又賣出部分獲得400萬元資金,當年11月接到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后,把余下的華中數控股票全部賣掉。
李一男一審的辯護人、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劉輝律師曾介紹,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案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2次,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院2次建議補充證據。不過,從二審支持了一審判決來看,法院對此案的態(tài)度沒有發(fā)生變化。
值得玩味的是,在此案中,李曉濤并未被定罪。2014年9月,華中數控公告終止對珠海運泰利的重組。李曉濤稱,這是由于華中科技大學校辦會議沒有通過并購。當年12月,李曉濤從華中數控辭職。2015年11月,深圳市經偵局出具情況說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曉濤主觀方面故意向李一男泄露內幕信息或明示、暗示李一男,不足以對李曉濤涉嫌泄漏內幕信息進行刑事追究?!?nbsp;換言之,李曉濤本人沒有承認向李一男泄漏了內幕信息。
劉思遠律師表示,現有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需要有直接證據證明,比如被告人的供述,或者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證言。